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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48号

发布时间:2023-09-27

广

王培鸿

本院受理东莞泰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诚壹(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培鸿、利佩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48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诚壹(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泰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费2161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61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东莞泰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92.13元,由被告诚壹(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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