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433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433号
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欧奇渊与被告官建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及(2023)粤7101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22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2400元为基数,2023年2月11日起至被告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约为390.4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7101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共和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6132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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