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418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418号
林立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星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立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及(2023)粤7101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4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01月0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875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起诉金额合计为24875元。
(2023)粤7101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共和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61329170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