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7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座,组织结构代码19047864-5。
法定代表人:丁建隆。
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叁拾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80329F。
法定代表人:杜金棠。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调查和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行政裁定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状况,前往其注册经营所在地等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划拨其银行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3661.36元,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共执行到位3661.36元,收取执行费50元,剩余3611.36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可行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洁雯
审 判 员 张 珣
审 判 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理 张林颂
书 记 员 彭 莹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