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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中院对深圳北站4·13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01-28

    11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深圳对之前曾受媒体广泛关注的4·13深圳北火车站丈夫刺杀妻子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检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被告人张检与被害人王某结婚。婚后,因感情问题二人多次发生矛盾,情绪激动时张检还对妻子进行家暴。今年4月,王某由于工作安排需出差两个月。因担心当面告知会被丈夫阻拦,王某遂于4月12日回到家中收拾行李,离家时王某留字条告诉了自己次日早晨出差一事。留言中,王某还说明了自己的乘车时间及车次。 当晚,张检到家后看见字条,认为王某是要离开自己,气愤和失望之余,张某买了一把水果刀,亦留言写下杀人原因等内容。13日上午7时许,张检携水果刀来到深圳北火车站东广场二楼等候王某。7时50分许,张检在进站口看到王某,上前将王某拉至一旁,从挎包内拿出水果刀猛刺王某腹部,王极力反抗并摔倒在地。当张检欲继续捅刺王某时,围观群众用随身的挎包击打张检头部致其倒地。当张检企图再次对妻子行凶时,遭遇群众制止,张检遂用水果刀捅刺自己腹部数刀后倒地。警察迅速赶到现场,经送医抢救,二人均无生命危险。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检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张检因怀疑被害人要离开他而产生杀人念头,事先准备凶器水果刀,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当众持刀行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张检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张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对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