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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中院成功化解一起房屋产权限制转移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9-10-18

     10月18日,广铁中院成功化解一起房屋产权限制转移登记案。1997年,原告黄某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屋产被商业拆迁。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2003年6月,黄某回迁至获补偿的安置房。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在移交拆迁补偿房屋时未能足额补偿房屋面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越秀区房管局于2012年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部分房屋标注为“直管房”移交接管,其中包括黄某获补偿的安置房。受制于该标注,黄某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越秀区房管局以信访告知形式答复并建议原告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黄某不服,于2019年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信访答复。

    中院认为,原告确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只有撤销对涉案回迁房屋的限制转移登记才能解决问题,如简单针对答复行为进行审理并予以撤销,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只是程序空转,案结而事不了。中院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的请求,另一方面与被告越秀区房管局协调,于10月18日召开案研讨会,共商对策促使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越秀区房管局高度重视该案的处理,表示将主动纠错,依法行政,撤销将涉案房屋列为直管房的决定并注销登记。原告黄某表示在限制转移登记撤销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中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积极协调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成了纠纷的实质化解,同时也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