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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法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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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2018年审结环境资源案超25万件

江必新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三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7年7月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审结25623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审结182691件;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2235件,审结41725件。

吕忠梅介绍,今年是向社会正式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的第二年。报告由“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完成,以学术视角、运用实证方法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进行近距离、全方位和连续性观察,力求系统呈现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促进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与环境资源法理论共同发展。

与去年相比,绿皮书增加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及其指标体系构建”的专题研究,建立了由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和67个三级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

“我们希望建立一个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通过量化的跟踪分析,对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的情况进行连续性的评价,并且能够让全社会更好的了解情况。”吕忠梅称,课题组将从2019年开始进行试点评估来完善和修正指标体系,最终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报告。

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形成

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127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91个,有23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江必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均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的范围。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 “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我们从环境司法专门化深入与专业化拓展两个方面,对2017-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了持续跟踪全面的回顾。”吕忠梅表示,人民法院通过着力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和专门审判队伍的建设、加强案件的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完善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强化环境司法理念的指引和审判理论的创新,促进了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的基本形成。

绿皮书显示,2017年到2018年,环境司法专业化不断拓展,亮点纷呈:一是适时发布了环保特色鲜明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涉及矿业权纠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内容。二是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的细节都体现了环保的专业化需求,刑事案件落实了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民事案件回应了环境侵害的多元性特征、行政案件则强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一底线。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模式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摸索中稳健前行。

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日趋成熟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多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尤其涉及到公众密切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审结16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件,审结8件。

吕忠梅介绍,2017年到2018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绿皮书对7省市的试点情况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总结,提出要及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规则的建议。

王旭光介绍,此次发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积极作用。

附: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