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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公告-(2017)粤71民初11号

发布时间:2018-09-11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公   告

(2017)粤71民初11号

张玉巧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栈娇、廖永权、廖秀珊、廖秀霞与被告佛山市天昊坤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玉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7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吴栈娇、廖永权、廖秀珊、廖秀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4.5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吴栈娇、廖永权、廖秀珊、廖秀霞负担。请你尽快到本院领取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附: (2017)粤71民初11号(带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