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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范和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8-08-20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在七日内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以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五、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六、当事人对执行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法院做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九、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