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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8-08-20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常见的民事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授权不明

  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申请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不按规定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

  当事人申请审计,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财产评估、鉴定,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以及无法处置被执行的财产。

  三、不按时参加听证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在法院决定进行听证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可能对该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产生不利的后果。该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为异议人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

  四、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该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可按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供相关单位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