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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放火案”二审开庭,上诉人请求给予从轻判决 法庭将择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8-05-23

  5月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到庭旁听庭审。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莫焕晶称,一审认定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其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在今天的庭审中,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和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等6位证人到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放火罪的量刑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最后陈述中,上诉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鉴于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该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庭审焦点■

  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激辩

  庭审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莫焕晶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莫焕晶平时与雇主关系甚好;莫焕晶虽有盗窃行为,但未被雇主发现,案发时燃烧的是客厅一角,贵重物品不在客厅,点火目的不是为了销毁盗窃证据;莫焕晶选择将近凌晨5点钟点火,是因为知道女主人每天5点左右起床。

  辩护人同时认为,莫焕晶在客观上实施了救火行为。在现场发现两个水桶,与莫焕晶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内容一致;莫焕晶供述救火时摔倒撞头,与其入所体检情况吻合;莫焕晶供称曾试图持榔头敲开玻璃,虽未找到相关痕迹,但案发后莫焕晶在走廊等处手持榔头并事后将榔头交给被害人亲属,可印证其供述;莫焕晶下楼后没有停止救援行为,告知在场的物业人员、邻居等房内有人,并曾打电话报警和按报警装置,要求和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想把门卡交给消防人员。

  辩护人称,本案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同时,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认为,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