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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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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人民币476.08627万元上缴国库。

  2014年7月14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宏强受贿案,8月19日、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宏强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和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65.43万元、港币4万元、欧元5 000元、美金5 000元(折合共计人民币476.086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宏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宏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宏强当庭悔罪,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宏强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