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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限制高消费司法解释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15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限制高消费措施真正发挥作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继2010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使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原意,该司法解释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期为1个月,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9月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062;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zhixingjv@126.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来源: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