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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中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式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23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铁中法20183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印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中院政治部、司改办反馈。

附:《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8118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晰和细化各类审判组织权限及各类审判人员职责,严格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办案责任,合理界定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构建科学严密的审判责任体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现结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审判组织

1.【法官】本方案所规定的“法官”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正式入额的法官。

2.【独任庭】独任制审判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法官自行签署裁判文书并承担办案责任。

3.【合议庭】合议制审理的案件,由3-7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等级高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4.【专业法官会议】本院分别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性意见,其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自行决定采纳与否,但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另行规定。

5.【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法定的审判组织,负责讨论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作出裁判;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答复;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先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制度另行规定。

二、审判团队和司法人员职责

6.【审判团队】审判团队是本院最基本的审判单元。

本院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组建二种审判团队。

1)按照“1+1+1”模式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适用于按简易程序、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

2)按照“3+3+3”模式由3个“1+1+1”审判团队组成固定合议庭,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由5名或者7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审判团队管理1法官对个人所在的“1+1+1”审判团队全面负责,直接领导、组织、协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

8.【审判团队管理2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不参加固定的“3+3+3”审判团队,在其承办案件或者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时,临时与一个“3+3+3”审判团队中的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9.【审判团队管理33+3+3”审判团队中的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原则上由承办法官的助理和书记员负责审判辅助工作。

 10.【书记员的职责】书记员承担下列职责:

1)承担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笔录工作;

2)协助法官助理共同校对裁判文书。承担裁判文书送印、裁判文书和其他诉讼文书的邮寄、公告送达工作;

3)协助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办理直接送达 、调解、外出勘验等工作;

4)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归档;

5)法官指定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11.【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承担下列职责:

1)根据法官指令办理当事人接谈、诉讼保全、资料查找、庭前准备、调解、外出调查、勘验、委托鉴定或者评估等审判辅助工作;

2)在法官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并承担裁判文书校对工作;

3)根据法官安排,以法官名义承办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简单、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4)承担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工作;

5)在书记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临时承担书记员负责的紧急工作;

6)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法官的职权(责)】法官享有和承担下列职权和职责:

1)依法独任审理案件,或者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完成规定的审判工作任务;

2)在审理或者参与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自由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3)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时,依法履行审判长的职责;

4)对审判团队实施组织管理。

13.【庭长的职权(责)】庭长享有和承担下列职权(责):

1)研究确定本庭各合议庭、审判团队、工作人员的分工,组织完成本庭的行政管理、调研和审判指导任务;

2)作为法官审理或者参与审理案件;

3)召集和主持本庭专业法官会议、法官论坛等活动;

4)对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签署拟处意见;

5)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的案件,在裁判文稿上签署审核意见,层报副院长或者院长签发;

6)完成其他审判管理事务。

14.【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权(责)】审判委员会委员享有和承担以下职权(责):

1)作为法官审理或者参与审理案件;

2)作为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3)在院长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

15.【院长(包括副院长)的职权(责)】院长享有和承担以下职权(责):

1)作为法官审理或者作为审判长参与审理案件;

2)院长对全院的审判管理负责;副院长对所主管审判、执行部门的审判管理负责;

3)对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副院长在庭长意见后签署意见;

4)作为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5)组织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宣判及维稳安保工作;

6)通过会议、批示或者个别听取汇报等形式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

7)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副院长根据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可以主持审判委员会和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

8)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16.【院长(包括副院长)、庭长的其他管理职权(责)】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以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与本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可以决定或建议将上述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

17.对下列程序性事项,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1)采取、变更、解除保全措施;

2)先予执行;

3)回避;

4)拘传、拘留、罚款,

5)采取、交更刑事强制措施;

6)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7)依照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8)缓、减、免交诉讼费;

9)其他重大程序性事项。

18.因回避或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的,应当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按照审判管理权限审批决定。

19.案件出现应当扣除、延长、中止、重新计算审限的情形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根据审判管理权审批决定。

20.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可以根据审判管理职责,查看、操作和监控案件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21.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实施案件管理的行为及有关决定内容,应当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22.【负面清单】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在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权(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直接改变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要求非本人主管部门的法官汇报具体案件审理情况和处理意见;

3)在非讨论案件场合发表对案件的倾向性处理意见;

4)拒绝对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行为进行记录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禁止的行为。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23.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执行。

四、其他

24.未入额法官的职权(责)依据省法院《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25.法官、庭长、副院长、院长办案指标及绩效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26.有关司法责任制的其他规定,依照《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执行。

27.本办法自2018118日起实施。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公室             2018118日印发